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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第一种情况
1.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3条)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4条)
2.法律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种情况
1.违法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5条)
2.法律责任
(1)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三种情况
1.违法行为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6条)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①恢复其名誉。
②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提示】
1.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2.前提条件:征得会计人员同意
3.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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