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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2.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3.支票的非法定应记载事项
4.出票效力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⑤出票日期(大写)
⑥出票人签章(公章+私章)
【注意】其中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注意】
1.由于实践中存在出票人兼任收款人的情况,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领取现金,故《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
2.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没有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
(3)支票的非法定应记载事项
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应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支票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有:
①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②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受理。但是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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