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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与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
(1)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银行卡可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
(2)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银行卡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3)按照账户币种的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银行卡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守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3)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二)银行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1.计息
(1)发卡银行对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货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4)利率标准(新增)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2.收费
收费是指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3.违约金和服务费用(新增)
对信用卡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4.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新增)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5.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新增)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
(四)银行卡申领、注销和挂失
1.银行卡的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银行卡的注销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天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3.销户时,账户余额的处理(新增)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4.银行卡的挂失
持卡人丢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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