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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电汇和信汇两种。
汇兑结算适用于各种经济内容的异地提现和结算。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入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汇兑的基本程序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在申请撤销时,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只有在查明确未汇出款项,并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时,方可办理撤销手续。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退汇的有关要求如下: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换言之,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2)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能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委托收款的结算规定
1.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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