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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外部监督。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1)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2.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
(2)审计方式不同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
(3)审计的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
注册会计师审计: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审计一次。
(4)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内部审计: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5)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代表总经理或董事会实施的组织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以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三)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的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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