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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软件和服务
(一)《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概述
1.发布背景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以财会〔2013〕20号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该《规范》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
199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对企业而言,《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代替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共计4个20世纪90年代的会计信息化规范文件。
2.相关概念
《规范》中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它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
《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
3.适用范围
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范。
4.财政部门的职责
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二)对会计软件的规范
1.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
2.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该条规定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软件界面要使用中文;二是要有对中文处理的支持,两者需要同时满足。
3.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
该条规定并非强制要求企业的每个科目及其代码都与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科目表相一致,而是要求会计软件具有与会计准则制度相符合的科目分类和编码方式。也就是说,会计科目应当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等项目划分一级科目类别,同时科目编码也应当采用数字,通过首位数区分科目所属会计要素类别。4.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
5.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6.鼓励软件供应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功能,便于企业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XBRL财务报告。7.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满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
8.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会计资料归档功能,提供导出会计档案的接口,在会计档案存储格式、元数据采集、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9.会计软件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
(三)对软件供应商服务的规范
1.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上保证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对于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的,客户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2.客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归客户所有。软件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的请求。
3.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做好本厂商不能维持服务情况下,保障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与客户就该预案做出约定。4.软件供应商应当努力提高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会计软件存在影响客户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问题的,软件供应商应当为用户免费提供更正程序。
如果会计软件升级是对功能的进一步完善,提高使用便利性等,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5.鼓励软件供应商采用呼叫中心、在线客服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技术支持。
6.软件供应商应当就如何通过会计软件开展会计监督工作,提供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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