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一场税战,汇算清缴已经拉开帷幕!回顾2016年,税改历程上重要的一年,新政落地,高潮迭起。全面营改增、金税三期,新会计核算,您都了如执掌了吗?汇算清缴的“重头戏”你是否胸有成竹了呢?
财税大咖都说汇算清缴要分两步走,下面就来看一看:
第一步:了解新政,心中有数
以下为影响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政策,拿走不谢!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相关政策:《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523636&flag=1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放宽
相关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http://www.most.gov.cn/tztg/201602/t20160204_123994.htm
3.公益股权捐赠扣除办法明确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857143&flag=1
4.预付卡按实际支出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311288&flag=1
5.股权激励行权可以递延纳税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311369&flag=1
6.存款保险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744708&flag=1
7.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410266/content.html
8.企业发生资产移送他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410266/content.html
第二步:税前扣除,抽丝剥茧
10项扣除标准:
一、业务招待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捐赠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七、职工工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九、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含本数)计算限额。
2、(财税[2009]29号)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含本数)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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