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管理费用—坏账准备
实务操作:
公司财务部门依据财务制度规定对“应收账款”是否坏账所计提的一种准备金。但如果确认是以前年度应收账款,发生退货的,则可以开红字发票反冲收入,并且冲应收账款相应金额,但是开红字发票要符合《发票管理制度》红字发票开具要求的条件。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4.管理费用—存货跌价准备
实务操作:
公司依据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涨跌对存货所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影响存货购进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但存货因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5.管理费用—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
实务操作:
保险费:为公司和个人按一定比例交纳的社会保险的一种,包括退休人员工资。
工会经费:为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工会费。
住房公积金:为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购房基金。
由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行政事业性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征税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6.管理费用—会议费
实务操作:
企业因内部管理的需要组织召开各项会议所租用会议场所发生的费用或加入政府或社会某协会的会费和活动费。
会议场地的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税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协会费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会议展览服务,适用6%的税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注释: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适用6%的税率。
17.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实务操作: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公司按照一定工资标准计提的公司职工教育基金。
在实际支付时,取得的相关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解释,职工教育经费不等同与职工福利费,因此职工教育经费开支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18.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实务操作:
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支出。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区分支出性质并入工资或职工福利费中,按相应规定扣除。因此劳动保护费开支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13%的增值税税率。
19.管理费用—差旅费—国内/国外/培训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实务操作:
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目前差旅费中,唯一能够抵扣的只有住宿费,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由于出差乘座的车、船、飞机等属于旅客运输服务,出差的伙食费属于餐饮服务,所以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0.管理费用—招待费—招待费/活动经费
实务操作:
“招待费”指公司管理部对外招待客户发生的餐费,“活动经费”指公司管理部职工内部聚餐发生的费用。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1.管理费用—车辆费—油费/养路费/租车费/修理费/车辆维护用品费/车辆租金/其他
实务操作:
(1)“油费”指管理部门车辆使用汽油、机油的费用,适用17%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养路费”指管理部门使用的车辆按国家规定所交的公路维护费,为行政事业基金,不能抵扣;
(3)“修理费”指管理部门车辆的修理维护费,适用17%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4)“车辆维护用品费”指管理部门为车辆购买的日常维修用具及轮胎等,适用17%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5)“车辆租金”指公司租用车辆的费用,根据36号文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6)“其他”指管理部门车辆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交通违章罚款以及车辆年审和驾驶员证件审查费用等。过路过桥费,适用3%或5%的税率。停车费按不动产租赁,适用11%的税率。违章罚款、年审费属于行政收费,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
(3)根据财税〔2016〕47号通知第二项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征税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2.管理费用—水电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消耗水电的费用,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或13%的增值税税率。
23.管理费用—保险费
实务操作:
公司为货物运输所投的保险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属于金融服务下的保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注释,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24.管理费用—培训费、咨询费
实务操作:
培训费,公司因管理的需要,外出参加或聘请培训公司对公司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专业或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咨询费,公司因管理的需要聘请专业人士对我公司管理、审计、法律等相关业务所进行咨询发生的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注释。
(1)培训属于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备注:上述说明主要考虑的是取得的相关发票为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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