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纳税评估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一般都要核查哪个会计科目吗?往来科目!
这是为什么呢?小编曾经听到有的会计说:“往来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但这样装会有啥风险呢?
往来账的常见涉税风险
(一)延期做收入
看看案例:
晨熙贸易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对山高贸易公司持股30%,为关联企业。该公司在2016年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00万元的货款(不含税,成本80万元)于2016年12月1日发货,甲公司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由于甲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晨曦贸易公司也就未向其开具发票,同时未将该笔收入在相应会计期间进行申报。2017年2月1日,晨曦贸易公司收到甲公司发出的117万元货款,同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申报该笔收入。
解析
晨熙贸易公司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确认收入是对还是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晨熙贸易公司应在2017年1月按规定申报该笔收入。
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2016年12月1日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2016年12月3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PS:这里请各位会计注意!延期做收入不是小事,不单违反了相关规定需重新更正申报,还得加收滞纳金,严重者将被处以罚款。
(二)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未结转收入
晨熙贸易公司存在一笔挂账3年以上的应付账款500万元,该笔账款为2013年1月欠乙公司的货款,乙公司已于2016年1月1日对该笔账款进行了债务豁免,但晨熙贸易公司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晨熙贸易公司对该笔应付账款应于2016年转为收入,并计入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16年1月31日
借:应付账款 5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0
借:营业外收入 500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00
PS:这里请各位会计注意!债务豁免得按规定计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千万不要以为不做调整就没有风险!
(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
晨熙贸易公司于2015年向丁公司销售一笔货物产生应收账款500万元,2016年预计无法收回该笔货款,在2016年9月30日计提了坏账准备2.5万元(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且计提坏账比例为5‰,不考虑其他业务),在2016年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该笔金额。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符合规定并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坏账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晨熙贸易公司的该笔坏账准备未经税务机关审核且并为非实际发生的损失,只是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里有个问题,如果真发生坏账损失怎么办?
若企业实际发生了坏账损失,可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确认,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方能进行税前扣除。坏账损失的确认证据材料包括:(1)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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