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东借款的风险
晨曦贸易公司的股东杨小强于2015年1月向企业借款3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账款,该笔款项至今未归还,并且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企业经营。
解析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东杨小强向晨曦贸易公司借走的300万元可视同分红,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五)关联公司间无偿借款的风险
晨曦贸易公司存在一笔其他应收账款共计500万元,该笔款项是其于2016年1月1日借于其关联公司山高贸易公司,未作任何借款合同或者书面协议,且从未向山高贸易公司收取利息。(银行同类同期借款年利率为5%,按年计提利息)
解析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晨熙贸易公司对于山高贸易公司的500万元借款不收取利息,视同销售服务,需计征增值税。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16年1月1日
借:其他应收账款——山高贸易公司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年底计提利息时:
企业无偿提供服务,不确认收入,只产生纳税义务;
借:营业外支出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00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也不属于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晨熙贸易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应的营业外支出(无偿借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需对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5000元。
另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
往来款项是企业账务核算中的重要组成,里头存在着各样的风险,稍出差池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了降低其中的涉税风险,在这里给大家提几个醒:
一是企业财务人员要熟悉相关会计、税法政策规定,及时做出纳税调整;
二是企业对于往来账要建立应有的内控机制,做好赊销审批,权责分离,及时查看客户的信用评价,对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通过法律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是企业应定期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往来核算问题不积累,风险不堆积;
四是企业年底应及时清账,来年再借,避免长期挂账。对方企业若资金长期短缺,可考虑债转股的方式处理,将债权转为股权。(来源:重庆万州国税、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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