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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想会计证了!我国将建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7-06-16 10:37:59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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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推动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指导意见》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会计审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有必要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法》规定,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完整,强调了会计人员诚信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业务的复杂多变,会计失信行为有所抬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对经济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会计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应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要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有的会计人员管理模式也是以会计从业资格为基础展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即将在《会计法》修订后正式取消,会计人员管理将失去原有的基础,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面临转型升级。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是会计人员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有必要制定《指导意见》,统筹规划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提出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结合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明确了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加强教育,奖惩结合等基本原则,对如何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进行概括,从而为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二)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

  为进一步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指导意见》提出,一是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自觉熟悉法规、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二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贯穿于会计人员学习、工作的全过程,让会计诚信成为会计人员职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行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财会类专业教育要开设相关课程。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三)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

  《指导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如何推进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采集方式、归档要求和使用条件。研究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分级管理制度。二是建设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以在职会计人员为对象,以会计人员执业活动为依据,以会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及时采集、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三是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使用。依托各地方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探索提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推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利用。完善保障会计人员信息安全相关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四)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指导意见》主要从会计人员诚信正面激励、失信负面惩戒正反两个方面明确如何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成后,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时,将调用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优先评选,对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已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吊销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会计人员。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披露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会计人员严重失信信息。

  《指导意见》明确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争取审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支持,将有关检查中涉及会计人员严重失信情况纳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加强对会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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