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发布以来,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是否所有的普通发票都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实际上,开具发票有几种不用填写税号的情形。
今天,小编就与大家讲讲不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一些情况,以及其他开具普通发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10个最常见发票问题不能不知……一起来学习吧!
时间:2017年7月1日起
适用对象: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强制性:“应向销售方提供”,“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无效性: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没有填写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免抵等。
10个最常见发票问题
1、增值税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目前纳税人常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是相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的,这两者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目前,符合政策要求的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目前有扫描认证和勾选确认两种方式。注意要在认证通过或勾选确认通过的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
4、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吗?
答:不是的。根据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同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事项、简易征收事项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事项的进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具体有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不动产使用寿命较长,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购买初期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而以后有可能转为用于应税项目。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在转为应税项目时,不动产可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计算抵扣的基础,是购买不动产时已经认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
5、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规定:“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6、增值税专票被盗、丢失了咋办?
答: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7、商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商家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8、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
9、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0、营改增后,存款利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营改增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微信,根据浙江国税、武汉国税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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