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两处任职人员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一)实务区别
临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临时性招用的人员。比如说保安、保洁等,人员可能经常性变更,甚至两三天就换人,但这个工作岗位在该单位是长期存在的。
劳务是指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招用的人员。企业不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厂房修缮、装卸搬运等。
总结: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还有是否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二)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
(2) “劳务报酬”税前扣除:对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可到劳务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劳务服务发票,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据以入账,企业取得了代开的发票,涉及支付的劳务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劳务派遣”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需要取得发票方能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相关内部等凭证方能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2.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3500元速算扣除数。如个人在两处及两处以上任职,同时取得工资、所得的,单位各自按照3500元速算扣除数计算个税,由个人自行去税务机关合并申报,即将所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所得合并处理,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每次劳务报酬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有加成征收)
劳动保护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一)实务区别
劳动保护支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以实物形式发生。
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总结: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保护支出为了单位经营活动需要,发生在特定岗位上,一般情况下不是人人都有的,比如出纳岗位的清洁用品支出;职工福利费是带有“福利”性质的,“额外”支出,“普遍性”、不是直接“需要”,比如过节发放给职工的食品、生活用品、超市充值卡等支出,货币性(现金或者购物卡等)形式一般按照福利费支出处理。
(二)涉税处理
1.劳动保护支出
(1)取得相关合理税前扣除凭证(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发票),没有税前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一般情况下都需要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不属于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
2.福利费支出
(1)取得相关合理税前扣除凭证(不一定要发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相关交流》在线访谈(2012-04-11,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答疑)。
也就是算福利费能算的每人具体 “所得多少”额,就要缴个税,比如组织员工出去旅游;如果福利费服务算的每人“所得多少”额,就不要缴个税,比如节日员工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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