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商贸公司,为甲县某水泥厂在甲县区域的独家代理,主营水泥销售兼和运输业务,兼营代购业务,代购水泥收费标准为每吨10元。2016年5月至12月份,销售水泥并运输水泥计10万元,取得混合销售收入2000万元,其中水泥销售1000万元,运输收入1000万元。水泥进货成本900万元,进项税额153万元;提供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51万元。为客户代购水泥每吨收取10元的手续费用。
由于销售水泥并提供运输为混合销售,这样就将运输服务的税率由11%提高到了17%,增加了6个百分点的税率。税务顾问认为,该公司水泥销售对象主要为居民以及大部分不需要抵扣的纳税人,对于这种销售对象,使用混合销售就有点“吃亏”,建议商贸公司改变合同内容,将混合销售变成代购业务。具体操作办法:与购买方签订代购合同,并收取手续费,购买水泥的款项由消费者直接汇款到水泥厂,由水泥厂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运输费用由商贸公司收取并开具运输发票给消费者。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一种方案:采用代购货物
商贸公司为消费者代购水泥,符合财税字〔1994〕26号文规定的条件: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每吨收取5元)。
商贸公司代购货物取得的手续费金额为100万元(10元×10万吨),应纳税商务辅助服务的增值税为6万元(100万元×6%)(为了计算方便,未进行价税分离,下同);为代购水泥提供运输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应纳税为110万元(1000万元×11%),进项税额51万元,应纳税为59万元(110万元-51万元);手续费和运输两项销售服务合计应纳税额为65万元(6万元+59万元)。
第二种方案:销售水泥并提供运输
商贸公司销售水泥并提供运输服务,按照36号文件规定,属混合销售,混合销售额为2000万元,计算的销项税额为340万元(2000万元×17%),水泥的进项税额153万元,运输的进项税额51万元,应纳税为136万元(340万元-153万元-51万元)。
结论:从上面计算结果来看,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税金71万元,也就是说代购方案比混合销售方案好。从利润来分析,代购货物也不差,如代购货物取得100万元的手续收入,混合销售的水泥项目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也有900万元,利润也只有100万元,转变销售模式不影响企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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