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公司在接受税务专项检查时候,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每年都会列支大量的会务费报销并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候全额列支。
会务费报销附件倒是非常全面,会议费发票、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等样样俱全。对于每年会务发生多,A公司财务解释为公司性质决定,这些基本都是业务相关的研讨会。
但经检查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会务费的发票均为某某旅游公司开具的,会议地点均为国内著名旅游景点,同时按照会议附件中人员数量换算,税务人员发现,单人会务费综合定额开支非常高,更为关键的是在其中一份凭证后发现了一份旅游行程和相关旅游消费的消费标准。
经过询问,A公司人员不得不承认高额开支中含了会议过程中请客户游览旅游景点的费用。最终,税务局调整了部分会务费进业务招待费,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1 招待客户旅游如果是正常的真实的经营行为,税务局不会干预,但是均列支为会务费税前扣除绝对不行。
对于旅游费这些费用实质上并非会议必须,同时如果是旅游服务,开票上企业不能要求旅游公司变名开具为会务费,A公司也不能列支为会务费全额扣除,应该按照业务实质列支为业务招待费。
2 现行税法对费用税前列支有大方向规定,但是对费用实质性附件要求并无细致规定。但这并代表开张发票就可以搞定一切!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说什么是合理,在实质性要件上,国税发[2000]84号「现在此法规已经全文失效」第五十二条曾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现行税法下虽然无明确规定,但是作为企业内控管理的必要支撑以及在应对税务等各方检查时候的有力证据。建议仍然按照国税发[2000]84号的方法操作。按照实际情况会议费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
2、会议材料(如会议议程具体内容、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发票。
3 各种实质要件一一俱全,看似完全符合真实合理,但是却经不起细查。
公司日常要求客户召开各种营销研讨会,地点均为各地旅游场所,公司要求旅游公司开具会务费发票,同时报销附件中增加了会议安排,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
税务专项检查中很容易判断实质就是邀请客户参观游览景区的一些开支,当然可能包括会议费用,但是全部列支为会务费,肯定不行,其中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都需要纳税调整。
4 会务发生的餐费、住宿费,直接让对方开具会务费风险大
很多酒店都有被客户要求把餐费和住宿费统一开成会务费的要求。
税务总局曾明确表态:根据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属性确定该项服务的税目归属。对于宾馆酒店而言,住宿是住宿、餐饮是餐饮、会展是会展。
包括很多省在营改增口径规定中都明确表示餐饮费不能合并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发票,应分项开具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取得发票的单位,提供会议服务的是酒店,酒店开出的会务费是合理的、合规的,但是如果强行让酒店将住宿费、餐饮费均开为会务费然后全额税前列支,这样的操作存在比较大的风险。
5 会务费就不能列支餐饮和住宿费开支?
会务费顾名思义是因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等。由于保罗万象,会务费常常被企业用来虚列成本,钻空子,但是是不是一见到发票里面有餐饮和住宿的就都列支到业务招待费去?
肯定不是,会务期间发生的合理的餐饮和住宿也可以列支到会务费中,所谓合理,肯定是有个标准的,这就是税务在检查中对合理性的判断。
具体标准可以参照《2017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规》中央和国家机关召开一类会议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760元/人天、二类会议为65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为550元/人天。
其中具体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500元,伙食费为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760元。二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400元,伙食费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650元。三、四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340元,伙食费13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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