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这是财税人员最坏的时代?
“企业虚开发票5个亿,涉事企业惨了,财务人员麻烦大了!”
“企业在武汉虚开2600多万元发票 会计不知情仍获刑3年!”
“厂子面临倒闭虚开发票540万 老板会计都被刑拘!”
......
曾几何时,类似上述标题的文章充斥各大财经类媒体,扰的财税从业人员心神不定,仿佛自己就坐在即将喷发的火山口,面临着随时被犯罪的危险。
“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这是整个财税圈盛行的一句话,不仅仅是调侃,更是一大批财税从业人员的心态写照。
事实果真如此么?
细查相关题材的案例,基本能为各类案例中“无辜”获刑的财税人员画出以下画像:
1、知法犯法,狼狈为奸型。
这类财务人员知法犯法,为了自己的私利,主动配合企业主从事发票虚开工作。
2013年5月,家住永川区的某石粉厂老板王某,听从会计叶某的建议,聘其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其会计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能力买卖抵扣运输专用发票120份,涉案总额540余万元,最终获刑。
此类财税从业人员,一般身居企业财务要职,和企业主一起并肩作战,干着“卖白粉”的活!
2、知法犯法,为虎作伥型。
此类财务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倒卖发票业务”,可实际上对企业主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了如指掌,不仅仅不纠正,反而为了自己的私利,为其提供各种便利。
2015年5月以来,北京市退休会计石某在朝阳、海淀、丰台、东城、西城、通州和昌平七家国税分局代理了160余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业务。在领取发票时,石某多使用假农产品退免税证明、假外贸退免税证明申领发票。这些公司均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属于专门为套取发票设立的空壳公司。
税务部门经核算,160余家公司涉及的增值税总价税额高达12.7亿余元,如果400余家公司全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将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多达2亿余元。
获刑的石某对于这些空壳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完全知情,但依然为其办理发票领取业务,为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属于典型的为虎作伥。
3、寄人篱下,委屈求全型
此类财务人员往往是企业的小财务人员,对于企业主的行为没有话语权,但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对于企业的不合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参与,不反对。然而一旦企业东窗事发,均以“我不知道”为理由推卸责任。
“我不知道”,果真如此?
企业的单笔经济活动,不是孤立的存在,都与企业整体经营行为有着各种联系。任何一笔业务的发生,都会涉及企业的立项、审批、活动、验收等不同环节,再小的企业,以上活动的环节只会简化、不会省略。
企业财务人员只要认真履行上述程序对业务活动进行甄别,可以轻松判断出业务活动的真实性,不存在不知情的可能性。
譬如,某企业主虚开进项发票,伪造公司虚假采购事项。企业财务人员只要从“采购需求”、“采购审批”、“采购验收”、“采购入库”、“采购付款”等几个环节,结合“采购物流”情况乃至后期的“材料消耗”情况,可轻松判断出采购事项的真实性。一味强调“不知情”,只有两种可能,一:业务水平底下;二:“被上帝遮住了眼,忘了掀开”。
掩耳盗铃,摆脱不了需要承担责任的客观后果。
4、糊里糊涂,无辜中枪型
此类财务人员,基本都属于兼职财务人员。
2013年11月至2014年间,山东一家企业派遣会计刘某与其他企业联系,在武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00多万元,这家企业通过虚假资金流转,掩盖了虚开发票的真相。
2016年案发后,其会计刘某供述,自己只是按照老板吩咐办理银行账户,并收取日常票据,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毫不知情。但最终刘某依然获刑3年。
对于刘某是否真正知情该企业的发票虚开事项,起码从既有证据上无法判定,因此只能将刘某的获刑判定为“糊里糊涂、无辜中枪型”。
但是,法院判定刘某有罪,刘某并不无辜,因为在该企业整个虚开发票的活动中,刘某是联系人,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如果刘某没有参与任何虚开活动,相信法院不会判其有罪。
企业财务人员涉票犯罪,基本都能在上述4个类型中找到对应的分类,也能为自己的行为是否无辜下个定论。
如果财税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以律己,遵从职业道德,恪守职业底线,严格审核业务的真伪,还会无辜中枪?
把自己送上绞首架的,不是“财税”这个职业,而是这个职业的某些人的某些行为!
随着税收征管系统“金税三期”的完美上线,借助大数据,税务征管工作从人治转变为更加客观的“大数据治理”。越来越多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被警示,越来越多的不合法行为被惩治。遵从税法,不再单单是财务人员的工作,而是整个社会的风向标。
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塑,给财税工作者带来的绝不是恐慌,而更应该是财税工作者价值观的重塑。
不必危言耸听,“金税三期”、“大数据”,在整个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就是财税从业人员最好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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