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申税小微要和大家聊一聊退休再任职人员的个税征免和计算问题。如果您的企业有退休再任职的员工,那就一定要看仔细哦~
适用情境
一、赵医生在医院德高望重,医术高明,在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又被医院返聘继续任职。(退休后在原单位从事原职业)
二、肖老师是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在退休之后收到邀请,在教育机构中继续任职,教育机构为其发放工资。(退休之后到其他单位从事原职业)
三、何律师平时爱好健身,从律所退休之后又到一家健身房当起了健身教练,健身房给他支付工资。(退休之后到其他单位从事其他职业)
具体计算
①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五险一金”后月工资收入-3500(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扣减4800元)
②按照税率表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③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政策解释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举个例子
中国公民王先生2016年2月退休,每月领取退休工资3200元,这部分收入为免征个税; 4月份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资4600元,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应纳税额=(4600-3500)×3%=33元
友情提醒
辨析法定退休、内部退养、提前退休
特殊规定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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