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用税前扣除历来是一个充满税收风险和争议的话题,由于差旅费用的有关凭证通常是旅客运输服务的票据、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发票等,导致企业正当的差旅活动与个人消费难以区分;如果差旅费用单次报销额度过大也容易引起税务机关质疑。
除此之外,差旅费用税前扣除还包括财务核算主观因素导致的两大风险:
一是核算时故意或因疏忽扩大了差旅费用核算范围,将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作为差旅费用核算,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差旅过程中差旅人员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
2. 所报销的差旅业务本身是业务招待性质的旅游行为;
3. 所报销的差旅业务全部或一部分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支出。
二是差旅支出多为有关人员垫付,企业以费用报销的方式取得发票,导致发票使用容易出现违规情况,主要包括:
1. 差旅人员找发票虚列支出,其中可能包括伪造或变造的发票、虚开的发票等违规情形;
2. 发票报销品名不实,例如将餐费、礼品费用开成会议费或住宿费;
3. 超标费用多报少支,如差旅人员发生费用超出企业报销标准,企业只按报销标准支付费用但全额在税前扣除。
为避免发生上述风险,对于差旅费用的报销,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由于差旅费用难以和个人消费等支出区分,除凭发生费用的凭证报销外,还应当有必要的佐证,以证实发生的费用确实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而且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企业制定的报销差旅费用的有关标准和流程的规章制度,载明出差人员、目的地、时间、事由的相关审批单和企业为本单位之外的人员报销差旅费用的备注说明。
二、将业务招待支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与正常差旅支出区别开来。对于企业直接支出的差旅费用,根据出行的性质判断发生的支出属于何种费用并计入有关二级科目;对于差旅人员垫付资金,而后由企业报销并取得原始凭证的,可以由差旅人员按照企业的差旅费用报销制度将差旅费用、业务招待费用和福利费用的凭证作出区分,分类报销。
三、注意发票风险。对于企业直接支出的差旅费用,应当注意按照“三流一致”的原则进行结算并取得相应原始凭证。对于差旅人员垫付的费用,财务人员在审核其传回的报销原始凭证时应当注意:
1. 旅客运输票据记载的出行人、出行时间和目的地应当和出差审批单相吻合;
2. 发票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站核验真伪,对于查验为假发票或发票信息与电子底账信息不一致的,不应接收;
3. 审核发票信息发现未按规定开具,如未填纳税人识别号、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不应接收;
4. 对于大额的,支出明显不合理的住宿、会议服务发票,应当注意有无开错发票品名,如将餐费或购买商品费用开具为住宿服务、会议服务等品名的。
四、对于差旅人员发生支出超出报销标准的,企业可以按报销标准报销,但应当在发票上注明报销部分的金额,并和支付费用的单据保持一致。
(来源: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内容转自: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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