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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

来源:中国税务报杂志 2017-01-24 11:29:50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66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供考生参考。更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容请访问考试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

  34、土地租赁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列举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才交纳印花税。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35、工程监理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列举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才交纳印花税。对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36、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印花。

  37、财税字〔1988〕255号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38、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9、财税〔2014〕52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0、财税〔2014〕52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41、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2、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3、财税〔2015〕144号: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4、财税〔2004〕39号: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45、《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46、国税地字〔1989〕142号: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47、国税发〔1991〕155号: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5)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49、《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凭证免纳印花税

  50、《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51、国税发〔1990〕200号: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

  52、〔1988〕国税地字第25号: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53、国税发〔1990〕173号: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54、国税发〔1990〕173号: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55、国税发〔1990〕173号: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56、财税〔2013〕80号: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资金账簿、签订产权转移书据以及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

  57、财税〔2013〕59号: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58、财税〔2013〕59号: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9、财税〔2015〕139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60、财税〔2001〕10号: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61、财税〔2001〕10号: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62、财税〔2003〕141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63、财税〔2003〕183号: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64、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65、财税〔2016〕19号: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66、财税〔2006〕5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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