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准则对折旧范围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及其应用指南从两个方面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予以规定的:
(1)可以计提折旧 的固定资产:
①所有固定资产。这里所称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对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②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 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 后,再按实际成本 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不得计提折旧 的固定资产:
①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论使用与否均不得计提折旧。
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单独入账的土地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③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报废 了也就不再满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了,自然不能计提折旧。
2.所得税法对折旧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63号)只是采用排除法将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予以明确,即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 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定的比较。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虽然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文字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具体的内容却可以认为是一致的:
(1)企业所得税列举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 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提取折,虽然会计准则上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实际上由于企业对这两类固定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因而在会计上实际上也是不能计提折旧的。
(2)会计上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 的,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对自建的固定资产使用了“竣工使用”的概念,虽然现行税法对什么是固定资产“竣工使用”及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暂估入账 并计提折旧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其“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的规定分析,税法真正使用的标准是“投入使用”,因而,只要企业投入使用了即可以计提折旧。由此也可以认为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除非有关方面**文件进行明确的解释或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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