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本公司台头的发票,真的可以在本公司列支吗?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条文支撑呢?
这是一个非常实务的问题。“现在很多我们的电信费用、差旅费都是增值税发票,但是大部分都不是公司台头,开的是个人台头,这部分根据会计定义是满足费用标准的,但是税务和审计不认可他们是发票入账、认定为白条”。
我们来看看,如何理解和认知这个实务问题?
理解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分清项目,一步一步来,不能把会计处理、发票处理、企业所得税混在一起。
01先判断会计问题
首先明确的问题是:这个费用是否应该报销入账列支。
我们先不管发票,我们先看《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这是会计做账的准则,其它都是传言。
《基本准则》与此有关的两条是: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这一条就是实质重于形式条款,一切“凭发票入账”的观点,在它面前,就象瓦上的霜在太阳面前一样不堪一晒。
另一条是关于费用的定义: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就员工报销的差旅费而言,它是符合费用定义的。
差旅费用的发生,就是业务的实质,而发票只不过是法律形式,如果只认发票而不准列支,显然违反《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可见,入费用这事,甚至不需要发票。
也就是说,我们就算把那些发票都扔了(只是假设,乱扔发票是违法的),只要会计和公司能从其它票据或资料里确认事实上发生了上述支出,也应该确认费用。也就是说,计较发票是不是合适,从而判定能否入账列支,是错误的。
明白了以上结论,我们就知道了,对于会计处理,审计与税务人员不能直接从“发票不是本公司台头”来认定会计处理有误,而只能从业务的真实性、金额的确定性进行质疑,或者提示可能存在补税风险。有时。千万不要把定性相互混淆。
当我们知道会计处理是完全正确时,就放心30%了。然后再考虑下一个问题:
非本公司台头的发票,能不能在公司报销、列支?
02再判断发票违法问题
此时我们不考虑会计处理,因为会计处理肯定是正确的;也不考虑纳税问题,纳税的事最后来考虑。只考核这样的发票能不能报销列支?是否违法?
发票的事按《发票管理办法》来。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发票的管理主要是:登记、领购、保管、开具、收取等。对于正确使用发票,并没有规定必须按台头列支。
这里简单提一下白条。白条目前是一个没有确定法律内涵的概念,如果结合新旧发票管理办法来理解,我对白条的认知是:代替发票使用的其它凭证就是白条。所以,发票肯定不能被认定为白条。
就发票管理来说,一大类“不得报销、列支”的情况是:“开具不规范的发票”不得列支、报销。所以,如果发票开具不规范,包括虚开发票,就不能在公司报销、列支。
会计应结合业务进行判断,这些发票台头为什么开给个人,是否属于不规范的开票行为。比如明明应该开给公司,却开给了个人,就是不规范,甚至是虚开。但如果本身就可以开给个人,则不算不规范。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张三去吃饭。张三吃、张三付钱,老板把发票开张三的台头,这肯定不算虚开、不算开具不规范;如果张三告诉老板,是因公吃、钱是代公司付,让开公司台头,只要是真的,这发票也不算虚开、不算开具不规范。
除了会计要判断,税务检查到了也会判断,这可能就会与会计产生争议了。你说开具是规范的,我偏说开具是不规范的,由于涉及到具体的实务,双方谁输谁赢不好说。退一万步,假设税务赢了,最终认定:“发票开具不规范”,那么,后果是什么呢?
后果是“不得用于列支、不得用于报销、不得用于税前扣除”,一句话,不得使用这份发票——这是税务总局的规定。
也仅此而已。
除非同时认定这是“虚开”的发票,否则对于报销入账的公司来说,甚至不能罚款。开具的发票不规范,责任在开票方,受票的公司只需要把发票抽出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即可。
如前所述,发票抽出来后,不论最终是否换回了合规发票,会计处理的正确性皆不受其影响,因为不论有没有发票,会计都是据实入账。
这样我们就明白了,首先会计处理是没有错的,然后,发票上可能会被抽出来,但纵然如此也不算违法,硬要说违法也是开票方违法,开票系统是被他们操作的。
在排除虚开的情况下,当知道这样的发票入账不违法、不罚款时,相信我们又放心30%了,加起来就60%了。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分析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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