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所得税的扣除风险
这些费用,所得税能否扣除,其把握程序是: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会计处理正确的话,是否存在税会差异。
也就是说,税务检查人员如果希望征税的话,其本质手段有两个,一是认为会计处理不正确,二是认为存在税会差异。现实中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定、判断可能比较复杂,但把握其法律实质,不外乎就是以上两个。
前者,主要是税务直接否定了费用真的发生、费用与经营有关等事实,此时,费用发生的其它证据就显得重要了。比如:支付情况、合同、价格、事由等等。如果税务质疑这一点成功,就算你有公司台头的发票,也照样是不能扣除的,因为费用本身就是假的或不能扣除的。
后者,就是税务认可了费用开支的真实性,认可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但还想征税,就必须从“税会差异”上找伙食了。
以差旅费为例,有什么样的税会差异呢?
差旅费几乎没有税会差异。正常情况下,税务是很难找到差异的,但实际上,税务非常容易找到差异——“发票有问题”、“发票台头不对”,但这样的差异,没有法定依据。
假设1,可能税务无法认定发票不符合规定,无法认定发票的开具违反了哪个条文,于是,所得税扣除就没有差异了,就可以列支了。
假设2,可能税务还是找到理由,认为发票开具不正确,应该直接开给公司,不能开给个人,违反了规定。那么,如前所述,这张发票就不能列支和报销了,就要抽出来了。但费用是否就不能扣除了呢?
综合几个文件,税务总局对此最直接的规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或者“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其规定只针对发票本身,而没有针对费用扣除本身。其实就是三个字“抽出来”或者“不准用”。否定的是发票的证明力,而不是费用本身。
企业所得税上,不规范发票=没有发票≠不能扣除。(注意,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除外。)
不得用于税前扣除,不用于就是了;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作为凭证就是了。当然,就需要再找其它凭证来扣除了。所得税不同于增值税,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发票。
所以在会计处理正确的情况,哪怕发票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不让所得税前扣除也是缺乏依据的。
当然,明白这一点,也不见得就敢把最后40%的心放了,因为可能税务检查人员并不按法律出牌。实务中,会计处理和业务上难免会有些这样或那样的小问题,而税务执法上也难免会有简单粗暴的小问题。可能导致双方都不按正确的规定来纳税和征税。
比如,税务为了简单化,直接说:“台头不是公司的发票不能扣除”,要求补税,企业为了迎合税务人员、搞好税企关系,愿意白交一点冤枉税,也就成交了。
但是,如果因为金额过大,或者双方总体上产生对立和争议,如果必须走法律渠道,那还是操正步、按标准来处理了。
那么,对于非本公司台头的发票报销入账,该如何对待呢?
1、 尽量规避这事,少找麻烦,不惹事;
2、 能退回重开当然最好;
3、 认真辨别是不是虚开的发票,杜绝虚开发票;
4、 不能规避的话,要注意多收集配套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
5、 业务真实情况下,不用担心会计处理有错;
6、 只要不是虚开的发票,不用担心会因发票被罚款;
7、 所得税扣除取决于费用本身;
8、实务中有些税务检查人员可能会简单处理、以票控税。只要我们对此胸中有数、灵活务实,多多请示领导,告诉他利害关系,并适当建议,补还是不补让领导决定,这样当会计就轻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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