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纯餐饮企业开来的餐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接受?是否有风险?
【提问】公司因为业务交际需要专用发票,在一家纯餐饮企业吃饭后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本身完全合规。这家企业只从事餐饮服务,不提供住宿、会议等其他服务,我们是否可以使用这张取得的专票入账?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27条有关规定,购进餐饮服务发生的进项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反过来纯餐饮企业通常也不会开具专票给自己的客户,因为下游不得抵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增值税制度禁止的是下游的抵扣,而不是餐饮企业自身开具专票。餐饮企业本身对外开具专票并不违法。
财税【2016】36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可见,一个正常的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本身对客户开具发票不违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下游企业取得这家餐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注意不得抵扣。有的同学会问,如果你餐饮企业开具了专票,人家下游企业自行抵扣了,你难道没有责任?我们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税法不搞“连坐”,不可误读。
2、餐费报销需要附列菜单吗?
【提问】请问最近看到某某财经大学的一位教授转发的公共微信,说新规定要求7月1日以后餐费报销需要附列菜单,吃的是鲍鱼海参、还是萝卜白菜都要列出来。这位教授还说,他自己消费公务卡也是这样要求的,甚至连请客接受吃饭的是谁都要列出来!
答:看了你的提问以后我的第一感觉就是以后再也不能跟这位教授一起吃饭了,由其不能吃他请客的饭。对于特殊群体的票据处理,不完全是财税问题,我们不做过多地评论。我的意见是,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从未要求7月1日以后取得餐饮发票需要附列清单,这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的过度解读,不要太当回事。
3、利用信贷资产设立信托由谁来开具发票?
【提问】银行的同业借款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期间的同业借款利息由银行代收后转给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确认收入,请问各行有向原借款人开发票的吗?按140号文件规定是否应由信托公司开具利息发票?
答:上述业务的实质是银行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信托计划,向信托计划去融资。据了解,目前实务操作中对于贷款债权转让给特定目的信托,多数发起机构(银行)依据原财税【2006】5号文的思路处理,倾向于由受托机构(管理人)开具利息发票,但我们倾向于同业债权转让不改变原基础交易,原持有同业债权的银行仍然应向原债务人(原借款人)开具利息发票,而受托机构(管理人)则应就其收取的利息向通过转让同业债权融资的发起银行开具发票。当然由于利息禁止在购买方抵扣,上述操作重复征税的矛盾也很突出。
4、融资租赁收取的名义价款是否属于货物销售?
【提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直租)确实可能包含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比如,租赁期满或者租赁提前终止,我们会以一个名义价款将货物转让给承租人,那么这个名义价款我们是开货物销售发票还是开融资租赁服务(租金)发票?
答: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这是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确实会包含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这种转移增值税文件不是对去按照货物销售去征税,而是按照融资租赁服务去征税。因此最终收取的名义价款,无论是提前解约,还是租赁期满,名义价款都是租金的一部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处理,不是单独开具货物销售的发票,而是租金的发票,目前只要是有形动产租赁,两者的税率都是17%。
5、基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票?
【提问】你们基金管理公司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总感觉一般纳税人高大上一些,想升级成一般纳税人,有必要吗。收入一年也就一两百万。
答:如果仅仅是面子问题似乎大可不必,两种纳税人只要是规模和计税方式的区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且国家目前也在不断推进鉴证咨询服务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由于诸多基金管理公司都会涉及鉴证咨询业务,自开专票也会更加便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贵公司作为鉴证咨询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应办理专票申领和税控变更改写。
6、还记得宝鸡那家历史上名字最长达到39个字名字的?
【提问】这家公司的名字一共有三十九个汉字《宝鸡有一群怀揣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家一直在问,如果这家公司作为购买方,发票购买方开这么多字,可以容纳吗?
答:经过实际测试没有问题,不要怀疑税务机关的系统,这里凝结着税务机关很多工作人员的心血。
7、这类湖北省的定额发票,还可以使用么?
答:定额发票的版本一般是由当地来决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定额发票还是存在的。具体版本适用,请查询湖北省国税局网站。
8、请问你认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是否属于文件中所称的“企业”范畴?为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该条该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很显然这里的企业都是指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属于营利性组织,不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9、请问老师:北京速通公司开具的etc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0,公司收到后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计算抵扣增值税吗?
答:此前北京国税局确实曾经出台内部口径允许速通卡凭发票抵扣,当时是这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以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凭取得的速通卡(ETC)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速通卡发票上单独注明高速公路通行费;(2)速通卡发票后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客户月结单》(以下称《月结单》);(3)速通卡发票与《月结单》做到一一对应,即:速通卡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月结单》编号、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与《月结单》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一致。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3%)×3%。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这些政策曾经在北京局发布的营改增大辅导材料中公布,后来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专门通过其官方微信明确,上述政策不再执行。
10、湖北省过路过桥通行费统一发票,属于普通发票,不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一定都是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可以这么说,你这个发票属于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但并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暂时不受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的约束,开具发票不需要填写受票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本政策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因此,受票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1、我是一家培训机构,需要给老师报销返程的交通费发票,可以比照总局2016年69号公告里的用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的规定来操作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9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很显然,该等情形仅仅适用于旅游服务行业差额征税的情形,由于旅游行业客户众多,客户回程通常需要持高铁票登车,无法一一将其寄回给旅行社,因此69号公告特别允许其采用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该政策不适用于培训行业给老师报销差旅费的情形。
12、关于外籍人员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伙食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的事,如果这些补贴的发票没有交到财务,而是给到人事,人事直接将可以免税的发票金额从下月计算个税的工资里扣除后计算个税了。财务记账时没有区分这些补贴,而统统放入工资中做了企业所得税扣除。请问这种形式申请个税免税可以吗?另外,这些申请个税免税的发票抬头是个人,有问题吗?
答:外籍个人补贴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是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人也是合规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这里“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进一步明确,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凭证不能证明其合理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贵公司没有将相关发票作为财务部门记账凭证的附件,而是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单独保管可以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另行处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三)规定,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一点各地处理不太一样,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国税局对其的口径是,虽然这些费用在财务会计处理中纳入福利费处理,但是由于其并非适用于全体员工,不认可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可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
13、我不是财税专业人士,想问一下免税商品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开?税率,税额项如何填?
答:如果使用的是航信的金税盘,税率打印有两种显示免税或者0%,税额栏为“*”号。如果使用的是税控盘,税率和税额栏显示的都是“*”号。
14、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通过广告置换来的白酒,双方要互开发票,做收入吗?那么之后广告公司把酒再卖掉,账务如何处理?开不了卖酒的增值税票啊?还再次做收入吗?我再卖的时候,还要做收入?,而且广告公司开不了卖酒的发票吧。
答:在广告置换白酒,确实需要对开发票,你开广告费6%发票给对方,对方也开具白酒销售的17%发票给你。双方各自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你如果将来把白酒卖掉,也需要开具白酒销售的发票给购买方。营改增以后,发票新系统并不强求你有白酒销售的资质或者经营范围才可以开具白酒的货物销售发票。如果税务机关提出质疑,你可以保留白酒的出入库记录、运输证明等证实业务的真实性。
15、我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上看到一则2017年5月25日的信息《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改增工作纪实》,这个工作纪实里边谈到,该行押运服务支出占比较大,通过与守押服务公司谈签合同,争取到以安保费用增值税全额开票模式开展合作,仅此一项每年可获得进项税170万元,有效降低了运营成本。因为我们也是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我们想取得安保费全额专票,是否可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贵银行可以要求对方安保公司放弃差额征税,要求对方选择一般计税,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们银行。当然,这需要借助你们银行的强势地位。
16、A销售产品给B,B再将产品销售给C。B与C为同一个集团所属子公司,现由于A产品的质量问题,B要求A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C,并由C开具发票给A,请问如此操作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既然是A销售的产品产生的质量问题,因此仅三方协商一致,A的补偿款直接赔偿给C公司是可行的。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虽然我们这个案例本身并非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是却从侧面可以说明A直接赔偿给C的合理性。
但是,在A公司向C公司支付赔偿款时,后者并未向前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就是后者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无需开具发票。
17、A公司为spv公司,2017年与政府签订ppp协议,约定ppp项目期限15年,其中,2017-2019年为建设期(3年),余下12年为运营期,已建成项目在2027年无偿移交政府。项目总投资50亿,其中,A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政府专项拨款1亿,A公司已与金融机构签订47亿元15年项目贷款合同,年利率4%,政府承诺从2020年开始,每年等额支付A公司本息,工程于2020年投入使用,审计后确认工程建设成本56亿。2020年,政府按ppp协议支付款项6.2亿给spv公司,其中本金3.8亿元,利息2.4亿元,2020年,A公司支付银行利息1.9亿元,2020年的增值税销售额是2.4亿元还是0.5亿元(2.4-1.9)?发票开票以哪个金额为依据?为什么?
答:目前对于上述业务的定性并无统一政策规定,部分省区制定的营改增具体口径对于类似业务处理给出了一定的指导意见。比如依据湖北等省份的口径,将政府部门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全部回购款视作工程承包收入,按照建筑服务申报增值税,那么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收取的全部项目资金都应该纳入销售额开具发票;还有一些省份认可上述业务按照贷款服务来理解,项目公司仅就收取的利息部分申报销售额,此时项目公司自身对外融资支付的借款利息是不允许差额征税或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
18、这是一张从杭州电信取得的冠名发票,发票的项目是通信费,但是税率栏打印的是星号,税额栏没有填写金额,我怀疑是一张免税发票,但是让我觉得纳闷的是通信费难道还可以免税?
答:多数情况下不存在通信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我们推测,电信企业提供的通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前者适用11%的税率,后者适用6%的税率。电信企业全部收费233中是两部分都包括的,电信企业每月会通过后台业务系统进行分割,但是在开票环节无法确定各自的分配比例,因此只能笼统地开具总金额是233元,税率为星号,没有税额的发票。有观点认为上述发票是预存话费的发票,我们理解不应该是这样,如果是预存话费,开票项目应该就写预存话费才合适。
19、退票手续费取得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答:从本案例来看,退票后航空公司并未向原购票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际上是违约金属性,不宜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手续费的一方据此收费单进行账务处理是合规的。但是据我们向国航方面电话咨询,税务机关不同意国航方面将这部分手续费作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收入处理,因为该项目收费在过去营业税时期一直是缴纳营业税的,不会因为营改增而将一个项目的征税突然取消。因此,航空公司他们还是会缴纳增值税的,因此如果持有上述收费凭证的客户要求更换发票,他们也会予以配合。
20、单位销售矿泉水1000箱,价值10000元,销售1000箱水的同时附赠100箱,价值1000元,该业务按照10000缴纳增值税还是11000缴纳增值税?100箱是客户采购1000箱水时才赠送,不采购1000箱不赠送。目前两种观点,1、赠送的100箱属于无偿赠送需要计税按照11000元缴税;2、100箱赠送不属于无偿,前提是购买1000箱才赠送,相当于折让按照10000缴纳增值税。请问该业务采取哪一观点?
答:从本案例来看,本例所涉及的赠送是有偿赠送(买了才送),而不是无偿赠送,因此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实务中,个别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来将其界定为视同销售是不对的,很显然这不是无偿赠送。因此贵公司上述业务的计税销售额是10000元,而不是11000元。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发票票面与主价款同时体现对应的折扣金额。
21、如果单个货物或者设备超过单张发票限额的话,可以分开开票么?由于现在工程类发票也要这种情况,那是否同一个工程分开开票呢?或者是只能要求对方提高最高限额,开在一张发票上?如果是单台的设备或者单个货物超过发票限额分开开票,那数量怎样填写?如分两张开开票的话,数量是不是写0.5台,这样?
答:从本案例来看,分开开票是可行的,比如我一笔顾问业务收费总额是50万元,但是税务机关给我核定的开票上限是10万元,但是我又做不了增版,就只能分开。具体服务数量如果是具体货物一台,则可以拆分为若干分之一台。也可以在备注栏注明,目前系统可以通过,交易本身具有可解释性。
22、请问2014年3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盖的是公章,是否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呢?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3、关于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开票纳税问题:建筑企业非跨地区的项目,如果取得甲方的预收工程款,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请问:建筑企业,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如果不缴纳,则不存在申报的问题了;如果要缴纳,那如何申报缴纳?
答:纳税义务如果发生,即使没有开票也需要依法纳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据此判断,你公司既然已经取得了甲方的预收工程款,就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那么此时无论你们公司是否向甲方开具发票,都应根据纳税义务确认当期的这部分销售额,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和在施工地预缴。预缴流程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4、营改增以后定额发票到底能不能使用,我到中式快餐连锁店和合谷用餐给我的发票就是定额发票,我到地铁站台去给公交一卡通充值拿到的也是定额发票,而且两种发票的版式都是一样的。
答:定额发票在营改增后继续使用,此前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中得以明确。由于您询问的是北京市的定额发票,我们进一步了解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已经决定对原通用定额发票进行改版,同时启用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其中,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人民币等值为单位,划分为贰角五分、壹元、贰元、伍元、拾元,共5种面额,规格为175毫米×70毫米,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两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新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人民币等值为单位,划分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共8种面额,规格为175毫米×70毫米,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两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
25、微信朋友圈看见的图片,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总局签发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留通知书》,这个是怎么回事,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现场认证时,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开具《扣押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失控发票查处转办单》于当日经分管分局长审批后转稽查部门。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端进行网上认证时,认证结果下发后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时失控发票”。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开具《扣押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并于扣留纸质发票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失控发票查处转办单》于当日经分管分局长审批后转稽查部门。
26、税务对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指出我们找集团借的统借统还款以及银行贷款的利息均未开发票,要求我们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合理?我们应如何处置?营改增前,统借统还不征税还需要开具发票吗?这两项符合2017.12.30前补开不征税发票吗?
答: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支付给集团的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借款利息,依据当时的财税【2000】7号文属于不征收营业税收入。实务中集团会向企业提供统借统还支付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发票的复印件以及统借统还利息的分割单,由实际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作为列支凭证在税前扣除。在营改增以后,财税【2016】36号文将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利息界定为免征增值税,此时,我们建议由集团统借方向下属单位开具税率为0的发票作为其列支凭证在税前扣除。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征收增值税的利息不涉及在营改增试点以后依据国税总局2016年23号公告和2017年11号公告补开普通发票的问题。
对于企业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借款利息,实务中普遍根据银行的利息单、利息结算单列支,本来银行取得的利息具有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本来是可以开具利息发票的,但由于开票工作量大等诸多原因,目前银行开具利息发票的现象还不普遍,这还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多多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而不是简单地对受票方企业进行处理。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推广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得利息发票的使用得到普及,降低利息开票方和受票方的涉税风险。
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解读稿指出,七是为回应纳税人诉求,明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27、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到我们公司进行年报审计,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相关人员外勤期间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由我公司负责,我公司财务处理上按照审计费或者差旅费处理,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审计业务中的差旅费如何承担属于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事项,应允许企业根据约定承担费用。实际承担费用的一方向服务提供方支付费用并取得其抬头的发票。
28、这样的票据可以用于增值税的差额扣除吗?
答:关于土地价款的差额扣除,涉及多个政策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后来140号文并未修改36号文的土地价款,而是以字面解释的方式对其内涵外延进行了拓展。
财税【2016】140号文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上述法院案款收据不足以作为增值税的差额扣除凭证。
29、这是一张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卷票),7月1日以后取得这样一张卷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经过跟受票方企业进一步联系,这张卷票的名称没有体现“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是指传统的通用机打发票或者说是税务机关发行的卷式普通发票。而且发票本身也没有设置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这个栏目,暂不受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约束,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栏。
30、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票样,7月1日以后取得这样一张卷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指出,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部分行业发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本身就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方企业应向开票方提供税号信息,接收发票时要求对方开具纳税人识别号一栏。
31、这是别人发给我的一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7月1日以后我们给业务人员报销类似的餐费发票,也需要开哪门子纳税人识别号?
答:这个没有什么争议,7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管是开具什么项目,只要你受票方是企业,就必须要求对方给你打上税号一栏,这个不要侥幸。
32、宁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开票方支付招投标的标书、标贴的费用,对方开来的专票都是17%的税率的专票?我感觉应该是6%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答:标书的适用税率一直就存在争议,我们理解,对方是按照17%开票交税的,受票方取得的专票不存在其他瑕疵,应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3、这么写抬头,是不是有点奇葩?
答:我觉得这已经不是是不是有点奇葩的问题,而是相当相当奇葩。不过我也没有去进一步核实,这张发票也许是已经被人PS了。这样的开票说明我们开票人员的基本功还是有问题的,建议有关单位加强对开票人员的培训。
34、广深高铁IC卡车票报销凭证,没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有问题吗?
答:铁路客票比较特殊。大家拿到的铁路客票粉票、铁路磁卡票蓝票。这些票实际上是一种专业发票的特殊形式存在,没有完全纳入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来管理。我们还是将其作为一种有效发票或者说一类普通发票来进行税务处理。
35、信托计划发放贷款,到底由谁来开发票?
【提问】企业通过信托公司取得贷款,支付利息时信托公司以自己是资产管理人,暂不征收增值税为由不给企业开具发票,这笔款的资金来源是阳光保险公司提供,企业找到阳光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也不同意开具发票,请问老师,这笔利息的发票到底该由谁来开?
答:虽然目前税法对这个问题并未清晰规定,我们理解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信托公司是该项信托计划的管理人,信托计划属于资管产品,其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也就是信托公司为纳税人,我们倾向于由信托公司开具利息发票。由于依据财税【2017】2号文,7月1日之前的税款暂不缴纳,但可以争取由信托公司开具税率为0的发票。
36、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提问】业我们从山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其自产的花卉苗木,是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现行政策,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各地针对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取得的免税普票是否可以抵扣执行口径并不一致。就山东省的购买方而言,其口径相对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7、证件照是否可以纳入差旅费?
【提问】有一次出差,忘记带身份证,在杭州萧山机场办理了一份《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办理身份证明时需要花钱现场拍照片,一共花了35元钱。开票项目是证件照,但是发票的购买方名称写的是我的个人姓名,而不是公司名称,请问是否可以作为差旅费列支?
答:从描述的案例情况来看,确实是公务出差引起,如果单位愿意来承担这部分费用,我们认为纳入公司的差旅费核算与管理是可行的。我们建议贵公司在报销时一并向出差人索取《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作为附件管理,从财务核算规范角度进一步证实其真实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层面,我们也主张整体把握该事项,不能因为该项发票为个人抬头而禁止其税前扣除。
38、异地经营的发票风险
【提问】请问进账税金抵扣和注册地实地经营地有关系吗比如注册地在前海,实际经营地在北京,那我们异地经营的房租发票,购买的一些办公用品这类的紧张税金可以做抵扣吗?
答:从行政管理来说,不能否认异地经营确实存在一定的工商监管风险。但是这不是税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或者说实务中这种情况也是很多见的,税务部门也不太可能越位去处理这类工商部门行政职能范畴的事情。我们实事求是的考虑,在保持业务经营真实的情况下,先按照增值税的一般规则去抵扣是可行的。当然目前实务中也有不少税务机关坚持相关企业必须在北京办理税务登记,这就会产生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税源利益的划分争议。
39、发票抬头上有个多余的词
【提问】我们公司取得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买方名称,多了:付款资料信息,还能入费用,税前抵扣吗?
答:我这个发票抬头多写了信息,严格来说是不合适的,建议向对方更换发票。这也提醒我们以后一定要跟公司的办事人员、业务人员多沟通,多对他们进行培训。
40、加盖公章有效的定额发票
【提问】定额发票,票面有注明,盖公章有效,但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入费用作税前抵扣吗?
答:你说的这个现象我们进行了一些类似定额发票的查询,发现确实有些定额发票套印了“加盖公章有效”、“盖章有效”这样的字眼,严格来说这是发票本身版式上的瑕疵,我们理解实际操作,只要不是假票,都应遵循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
41、北京集贸市场代开普通发票是否有效
【提问】定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单位为北京一家集贸市场,发票盖章为代开,是否有效?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适用范围⑤税务机关委托的集贸市场主办方为集贸市场内商户代为向消费者和单位开具的发票。因此这张普通发票(北京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是可以使用的。
42、把税号开在公司名称后面可以吗?
【提问】?7月1日以后要求开具发票必须填写税号这个要求到底怎么操作,我这样开发票可以吗?
答:从描述的案例情况来看,其实这是一张传统的通用机打发票,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所称的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但这个发票不是增值税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过增值税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般被称为增普卷票。如果是增普卷票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是本案例图片中的通用机打发票这种卷票并未强制要求开具纳税人识别号。
43、民办学校索取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税号?
【提问】我单位为一所民办小学,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增值税普票的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填写吗?
答:你单位作为购买方,如果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实际上就是企业,我建议写识别号。如果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属于企业,可以不写。
44、工会索取发票是否需要提供税号?
【提问】我公司属于大型国有金融企业,公司的工会采购物资,是否需要在2017年7月1日以后在普通发票中填写税号?
答:如果以工会作为购买方,发票抬头写工会组织的名称,无需填写识别号。如果是以贵公司作为购买方,发票抬头写贵公司名称,贵公司肯定属于企业,必须写识别号。
45、驾校的账务发票问题
【提问】现在代理了一家驾校的账务,老总想让我帮他做一下税务筹划,他的业务有两种模式,其中一种是分包给教练,由教练收费后3000交一部分管理费900给驾校,但申报国税的时候是按3000*0.03交的增值税,对驾校来讲,亏损太多,这种情况,可有其他办法合理避税?比如,按分包的形式,让教练自己申报2100的增值税及所得税。教练是自然人,是否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比如3万元以下免税。
答:如果教练以驾校名义招揽业务,而且由驾校负责开具发票给学员,则驾校按照3000申报增值税,而不是驾校收取的管理费900。贵公司现有的经营模式可以考虑由驾驶员自己到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代开发票给学员。驾驶员的收入与贵公司无关。驾驶员再和驾校签订协议,向驾校支付培训辅助服务费用,由驾校向驾驶员开具发票并据此申报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16】140号文等办理。
46、集贸市场的通用机打发票如何处理?
【提问】这份发票是不是可以用?
答:前已述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发[2010]126号文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适用范围包括税务机关委托的集贸市场主办方为集贸市场内商户代为向消费者和单位开具的发票。因此这张北京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是可以使用的。
47、简易计税取得专票是否认证?
【提问】我们是农信联社,选择简易征收,收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要不要认证?不认证有无问题?
答:税法并未强制要求取得专票必须进行认证或者查询勾选。至于未经认证而引发的滞留票核查风险只要是基于事实并无风险,不可夸大其词。
48、汽车发票,逾期认证,可否申请抵扣?
【提问】请问我有汽车发票,已报税务总局,还能报批认证吗?既然汽车发票能认证,由于客观原因逾期,为什么总局就不能通过审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指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公告指出,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受到当时没有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影响,总局50号公告没有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逾期认证范围,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并不受理这种机动车发票的申请。
49、京东资金和税务副总裁蔡磊的说法是否正确?
【提问】京东副总蔡磊在其微信公共号著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为“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给出答案》,指出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这样的说法是否明确?蔡磊还在文章中服了一张图示:
答:蔡磊的微信公共号叫“税果磊磊”,我也看到了蔡磊这篇文章。蔡磊提供的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同时也是一张北京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冠名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列举,我们也可以称其为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但这个发票不是增值税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因此蔡磊微信公号谈及的这张普通卷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蔡磊的说法没有任何问题。
【后记】2017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有关发言人的问题解答,进一步验证了我们的判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2017年07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就“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这个问题做出解答,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这个解答再次验证了蔡磊回答的准确性,请大家关注,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50、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提问】请问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开具发票吗?我们支付的利息都不给开票的。
答:你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在2016年4月30日前属于营业税中金融保险劳务征税范围。2016年5月1日以后,属于营改增试点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征税范围。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税控专用设备,申领发票,也应依法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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