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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原适用13%税率的“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017年7月1日后销售的适用11%的税率。
图中发票可以清晰看到,销售货物名称压缩天然气,开票时间2017年7月11日,税率13%。
有纳税人就纳闷了,不是说2017年7月1日后销售的适用11%的税率吗?为什么还在开13%?取得这样的发票能认证抵扣吗?
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参考2017年7月5日的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
问:农产品批发单位6月份销售一批农产品,该单位违规操作当时没有开具发票,在申报时按照13%税率填入“未开具发票”栏。7月1日以后,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问开票税率应是多少?如何申报?
答:开具13%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可将“未开具发票”冲减后,按照13%税率申报。所以6月份完成的销售农产品业务,7月开票要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
简并税率后,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按照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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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这张发票列示的咨询费属于规定范围内的免税行为,但是税率开具0%不妥,应该打「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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