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⑴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⑵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⑶ 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⑷ 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⑸ 应当前面并盖章。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4.⑴ 销售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①未按照规定向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本案中,电线电缆厂应该首先到市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在B市设立的临时销售点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点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其总机构电线电缆厂的税务登记副本到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②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本案中,销售点在B市的经营时间从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已经超过了180天,应该在B市办理税务登记,而销售点没有办理,因此违反了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
③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⑵ 税务机关可以对销售点核定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37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岁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⑦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该销售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所以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当之处;本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是办案中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本案中,刘某只有一处住房并且是普通住房,显然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税务机关查封刘某的住房,属于执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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