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会计人员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可以不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 )
82、在会计工作交接中,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如有短缺,可用白条抵库。 ( )
8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实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 )
84、会计工作交接后,为了分清责任,接替人员应别立账簿,进行记账。
85、会计工作交接后,原移交人员因会计资料已办理移交,因而不再对这些会计资料的会法性,真实性负责( )
86、会计工作交接后,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 ( )
87、会计工作交接,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 )
88、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 ( )
89、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记过,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 )
90、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91、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 )
9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 )
94、“小金库”核算,属于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 )
95、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96、对违反《会计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9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9、A公司采购商品30000元,按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 ( )
100、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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