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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⑴ 王晴关于跨及职业道德概念的观点不正确。
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之夜关系的只有行为准则和规范。
⑵ 周雯关于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两者在性质、实现形式上都一样的观点不正确。
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两者在性质、实现形式上不同。
在性质上,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在实现形式上,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时间,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⑶ 姚萍关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的观点不全面,关于“强化服务”的观点不正确。
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除廉洁自律、强化服务外,还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
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或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会计人员应当坚持准则,不能无条件服从领导。
⑷ 范涛关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观点不正确。
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包括:会计学历教育、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自我修养与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需要内外结合,不能片面强调学历教育,无视或忽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我教育与修养。
6.⑴ 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形式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⑵ 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
⑶ 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有权向甲企业进行追索。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企业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旅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是,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甲企业)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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