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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
1.(1)A公司吕某、万某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
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A公司)并处5000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某、万某)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吕某、万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林某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2.(1)、对外报出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只由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签字报出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强力公司没有单位负责人董事长的签字、盖章就将财务报告报出与上述规定相违背。
(2)在中国银行某分理处另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强力公司已经在建设银行设有基本存款账户,不应再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3)将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人民银行对银行汇票使用的相关规定,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强力公司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违背了这一规定。
(4)强力公司支票金额超过了在付款人处的实有金额,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银行可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开户银行对强力公司罚款lO00元的做法正确。根据规定,持票人可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故B公司要求强力公司支付lO00元的赔偿金的做法不对,只能要求强力公司支付600元的赔偿金(30000×2 %)。
(5)强力公司自行销毁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对于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应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销毁。因此,强力公司应报请税务机关予以销毁,不能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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