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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题
【答案】
(1)不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3)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4)应当签名并盖章。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