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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B【解析】是否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因此不属于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内容。
3.C【解析】财政部门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D【解析】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5.D【解析】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实施监督属于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只能选D。
6.A【解析】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联系表现为:a.单位内部会计
监督是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基础;b.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再监督;c.政府监督是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保证。
7.D【解析】《会计法》中所指的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8.C【解析】《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9.C【解析】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D【解析】内部稽核是会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阶段,是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自我检查与审核,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领导下工作。
11.C【解析】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12.D【解析】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13.A【解析】代理记账人员对委托人示意就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合法的要求,应当拒绝。
14.C【解析】在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基本任职条件是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5.D【解析】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16.C【解析】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17.B【解析】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注意与“变造”的区别。
18.D【解析】接替人员即便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因此D的说法错误,ABC正确。
19.D【解析】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20.D【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1.D【解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有如下特点:适应性、灵活性、针对性。
22.D【解析】《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3.A【解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4.C【解析】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除了必须具备政治、思想、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身体条件等方面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25.A【解析】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人员。
26.B【解析】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7.A【解析】会计工作移交后,由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8.B【解析】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9.B【解析】《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有: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30.B【解析】警告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具有的法律责任形式。
31.B【解析】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2.A【解析】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C【解析】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4.D【解析】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5.B【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包括: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于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76.A【解析】责令限期改正不属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行政责任。
37.A【解析】我国《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侵权赔偿属于民事责任。
38.B【解析】违反《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9.D【解析】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40.C【解析】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