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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四川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预测试题(2)

来源:考试吧 2013-07-03 9:59:42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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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不定项选择题答案

  四、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故C选项正确。

  2.【答案】D。

  【解析】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即300 000x5%=15 000(元),故D选项正确。

  3.【答案】B。

  【解析】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 金,即300 000x2%=6 000(元)。故8选项正确。

  4.【答案】AB。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 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丧失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其中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故A、B选项正确。

  5.【答案】A。

  【解析】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其中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都是以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方式实现的,故票据丧失后最终采取的补救措施都是通过人民法院来实现的。故A选项正确。

  6.【答案】ABC。

  【解析】没有违反关于税务管理的规定,D项不正确。

  7.【答案】ABCD。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可以对案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8.【答案】B。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9.【答案】B。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10.【答案】CD。

  【解析】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1.【答案】AB。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并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2.【答案】BC。

  【解析】“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3.【答案】ABD。

  14.【答案】CD。

  【解析】《会计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5.【答案]ABCD。

  【解析】(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这是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补救措施的规定。《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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