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单选题 |
第 3 页:多选题 |
第 5 页:判断题 |
第 6 页:案例分析题 |
第 7 页:单选题答案 |
第 8 页:多选题答案 |
第 9 页:判断题答案 |
第 10 页:案例分析题答案 |
三、判断题
1.√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其中,明确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谁管理和在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
【解析】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及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3.√
【解析】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律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4.×
【解析】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这种监督制度有利于规范会计秩序,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5.×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
【解析】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7.√
【解析】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规体系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它通常以条例、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8.√
【解析】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不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9,×
【解析】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10.×
【解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其税率一般为20%。
11.√
【解析】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2.√
【解析】由于人们面对的是共同的客观经济规律,因此,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附于历史继承性和客观经济规律,在社会经济关系不断的变迁中,保持自己的相对稳定性。
13.√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14.×
【解析】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主要针对某些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15.×
【解析】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代收代缴是负有收缴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16.√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金,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⑦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17.√
【解析】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18.×
【解析】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限度要求,用以维持现有的会计职业关系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
19.×
【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0.×
【解析】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变更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者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者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