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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临考押题(2)

来源:考试吧 2014-07-24 15:53:37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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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综合题

  1.(1)C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CD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小江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当回避,不能在本单位担任出纳.

  (3)AB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4)AC根据规定,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5)BD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3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1)C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ABCD《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ABCD《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4)AC《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ABD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①恢复其名誉;②恢复其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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