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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预测试卷(1)

来源:考试吧 2016-08-15 11:21:47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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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四、案例分析题

  (一)

  1.AB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B【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A【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加收滞纳金数额=200000×0.05%×5=500(元)。

  4.AB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B【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二)

  1.C【解析】购进纺织设备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7%+0.1×7%=3.407(万元)。

  2.AD【解析】向供销公司购进棉纱线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5×15×17%=3.825(万元)。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4×5×13%=0.91(万元)。

  3.A【解析】本月销售货物应确认的销项税额=40×2.4×17%+50×5.85÷(1+17%)×17%=58.82(万元)。

  4.B【解析】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8.82-3.407-0.91-3.825=50.678(万元)。

  5.ABCD【解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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