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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会计工作交接
考点综述: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2.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
3.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
4.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的。
(二)交接的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
2.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具体内容了解)
把没做完的工作做完+编制移交清册+将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
3.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常考细节)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4.专人负责监交——直接上一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提示】会同监交的情况: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其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谁经办,谁负责)
【例题1·单选题】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交接手续的,经( )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会计主管人员
C.单位负责人
D.单位人事部门领导人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接替人员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有错误,则应该对该错误负责的是( )。
A.接替人
B.移交人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答案】B
【解析】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对其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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