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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点综述: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常考细节)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会计资料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会计人员
【提示】不包括违反“税法”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4.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第一种情况
1.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3条)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4条)
2.法律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种情况
1.违法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45条)
2.法律责任
(1)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总结】
一般违法行为 | 其他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 | 通报 |
罚款: 单位3 000元~5万元 个人2 000元~2万元 | 罚款: 单位5 000元~10万元 领导5 000元~5万元 个人3 000元~5万元 |
行政处分 | |
吊销从业资格证 | |
其他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提供虚假;隐匿、故意销毁;授意、指使、强令 |
三、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提示】
1.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2.前提条件:征得会计人员同意
3.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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