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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出票、付款及办理
考点综述:
(一)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2.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3.支票的非法定应记载事项
4.出票效力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⑤出票日期(大写)
⑥出票人签章(公章+私章)
【注意】其中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注意】
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没有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
(3)支票的非法定应记载事项
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应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支票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有:
①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②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二)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受理,但是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三)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提示】空头支票是指“付款时”。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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