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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背书及保证
考点综述:
(一)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汇票转让只能采取背书方式。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
1.背书的形式(新增)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的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粘单的使用。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是无效背书。
2.背书连续(新增)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应自行承担票据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新增)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二)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
2.保证的格式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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