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长财会〔2010〕1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市直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晋财会〔2010〕23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为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科学、全面、实用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服务经济工作的水平。
二、信息采集及申请换证事宜
1、信息采集及申请换证工作统一在全省新开发的"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 市、县两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采集、换证工作。
2、信息采集及换证范围:持有我市各级财政部门颁发且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人员和非在岗人员。
3、信息采集及换证时间: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节假日休息)。
(1)201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财政部门原始信息收集处理时间。具体要求是:10月18日前,各级财政部门将所属区域截止到9月30日的有效在册会计人员信息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导出,并层层上报;10月22日前,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汇总并上报省财政厅;11月1日前,省财政厅对信息进行统一导入和封存。
财政部门原始信息收集处理期间,全省暂停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申请等事务。
(2)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换证时间。具体程序是:持证人员自行登陆"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www.kjzx.cn,按照"注册用户信息-进入个人界面-申请换证"步骤点击,如实填写信息,持相关资料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换证。
4、信息采集及换证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
(2)在网上自行打印的《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申请表》3张,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内容应与表内填写的工作单位一致,无工作单位者不需盖章;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4)持证期间学历及职称发生变更的,提交学历及职称变更后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持证期间受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奖惩的,需提交相关奖惩材料(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能证明自己能力需要在系统中标注的证件资料。
5、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审核采用持证人自行前往发证机关审核和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两种方式。
(1)无单位,社会零散持证人员自行前往发证机关审核换证的,可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持相关证件自行前往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换证。
(2)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核的,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应对本单位(系统)内会计人员的学历、任职资格及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信息进行初审,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在统一时间进行集中审核换证。各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时间截至2011年2月前完成。市县两级财政局会管部门深入到各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进行复核,复核后统一换发新证。
(3)在校生由学校统一收集学生个人信息表,统一汇总后,统一换发新证。
6、证书发放工作结束后,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失效,由各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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