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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有关人员:
2010年11月15日开始,我市因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正确处理考生合理要求的通知》(闽财会[2010]47号)(见附件一),造成部分完全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单科考试及办证条件的考生不能办证而暂延至今。鉴于省财政厅《关于正确处理考生合理要求的通知》(闽财会[2010]47号)与财政部文件精神(财政部令第26号)明显不一致,与省厅《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文件(并无废止或即将废止)更是前后矛盾,且(闽财会[2010]47号)该文本身上下段、上下句也不能自圆其说,同时,与考试系统原设定打印出的单科合格证有效期限也相自矛盾。为不损害考试合格人员因不能按时办证而错失报考2012年会计职称机会等正当权益。经局领导同意,不再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正确处理考生合理要求的通知》(闽财会[2010]47号)文。即日起,符合《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单科考试办证条件的考生(单科合格证有效时限终止日为首次申请受理之日),可于2012年12月12-13日到市财政局或各县(市、区)会计服务窗口办理会计证,符合职称报考条件者可一并补报。
会计科
2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