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补办信息采集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甬财政会〔2010〕1548号)文件精神,宁波市于2011年1月17日至6月30日统一开展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考虑到有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及时办理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手续,市里又分别安排于2011年7月和12月办理补办手续。截止目前,仍有部分会计人员未能按期办理相关手续。
按现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仍未办理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的人员进行第三次集中补办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补办手续时间
本次集中补办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的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作日。
二、换证过程有关政策事项
(一)继续教育规定
未办理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的人员,必须先完成2011年及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后,才能补办有关手续。补充完成2011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必须通过网上继续教育的形式,具体可见“会计之窗”栏目。
(二)调转规定
未办理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的人员,因工作变动需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到宁波大市外的,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并采集完基本信息和换发新版证书后,可以办理调转手续。
未办理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的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调转会计从业资格的,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后,可以办理调转手续。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手续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三、提供材料要求
1.《宁波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核查换证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4.近期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1张;
5.最高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
四、其他注意事项
目前,财政部正在进行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新的办法已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财政部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证书有效期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6年内有效”;到期未按时换证的,证书将自行失效。请广大会计人员密切关注政策变动情况。
宁波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