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冀财会〔2014〕30号 2014年4月22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管理,提升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水平,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2013〕9号)的要求,从2014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版证书样式说明及填写要求
(一)新版证书样式说明
新版证书由会计人员从业基本信息、换证记录、变更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封皮为深蓝色柔纹皮,证书采用了水印、微文字安全线、温变墨、团花、彩虹印刷等多种防伪技术。证书封二“发证机关”处套印“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证书封三印有“二维码”,由校验加密码、省市行政区划编码、印制年份和顺序号组成,每个资格证书的二维码不重复(详见附件)。证书照片采用系统直接“打印”方式。
(二)关于新版证书的填写要求
“证书档案号”栏记载证书档案号,内地居民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居民采用“HK+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澳门居民采用“MO+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台湾居民采用“TW+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外国公民采用“WJ+6位发证机关所在县(区)行政区划码+4位年份码+3位顺序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
“首次发证机关”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审批,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
“首次发证日期”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
“发证机关”栏记载实际发放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属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即“河北省财政厅”,并加盖“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套印)。
“换证记录”页记载持证人员6年换证信息,换证时应加盖换证审核机关专用章,同时注明换证时间及有效截止日期。
“变更记录”页记载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变动、工作单位调转、档案转移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登记日期。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奖惩记录、职称、学历等其他信息变更,在本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予以登记。
二、颁发范围
(一)2014年度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2014年5月1日起申请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2014年5月1日起调入我省的会计人员;
(四)2014年7月1日起审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三、颁发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品质和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三)合法、合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四、颁发时间
2014年5月1日起对颁发范围内的人员颁发新版证书。全省其他会计人员换发新版证书时间另行通知,2019年7月1日前,旧版证书仍然有效。
五、颁发方法
(一)凡参加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按要求到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新版证书。
(二)持有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我省的人员,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调入手续:
1、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调转登记表;
4、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新版证书。
(三)因证书遗失需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我省持证人员,应履行公告程序后,登陆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证书补办申请登记模块填写并打印《河北省会计从业人员证书补办申请登记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新版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新版证书。
(四)审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2014年7月1日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和《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冀财会〔2014〕28号)的要求,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新版证书,核实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新版证书。
六、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使会计人员了解颁发新版证书工作的相关政策,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不得附加条件颁发新版证书。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新版证书启用工作,加强新版证书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对新版证书的颁发、定期换证、补发、损耗、库存等情况的台账,每季度向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报送新版证书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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