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家庄市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办事宜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冀财会〔2014〕28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登报申明遗失”,现将我市关于证书补办详细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书遗失补办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应登报申明遗失,报纸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开发行;
第二步:申请人登陆“河北省会计信息网”,点击首页“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填写并成功提交证书补办申请,打印证书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申明遗失报纸原件一份、证书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所属辖区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证书补办审核;
第四步:所属辖区会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当场告知申请人办结时间(办结时间从审核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五步: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证书补办办结日到所属辖区会计管理机构领取证书。
二、证书毁损补办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登陆“河北省会计信息网”,点击首页“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填写并成功提交证书补办申请,打印证书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二步: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毁损证书原件、证书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所属辖区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证书补办审核;
第三步:所属辖区会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当场告知申请人办结时间(办结时间从审核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四步: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证书补办办结日到所属辖区会计管理机构领取证书。
三、其它事宜
(一)若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遗失,可带临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其他证件或身份证复印件无效;
(二)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证书补办事宜,代办人应该在携带申请人相关证件原件的同时,加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2010年(含2010年)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尚未参加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若证书遗失,请先办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否则不予以受理证书补办申请。
石家庄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管理中心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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