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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
(1)答:判断: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改厂长任命小李为出纳,同时兼管收入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2)答:判断: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杨某于2003年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任命其为会计科科长符合规定。
(3)答:该行为是: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1、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2、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4)答:判断: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该厂对租金收人在会计账册外另单独记账保管,是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即常说的帐外账,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答:判断: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不得在发票上自行补填或修改,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退回给开票方,要求其重开。
(6)答:判断: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