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监考人员应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四条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开启考生考试用机,检查运行状况,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条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第六条开考前10分钟,向考生宣读《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七条开考前5分钟,提醒考生登录考试页面,提前录入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及身份证号,做好考试准备。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考试系统界面、准考证及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对试题的内容和操作进行解释和指导,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抄录考试内容。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由指定的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二条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维护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四条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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