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财会〔2010〕81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针对我区会计人员现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企业会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全区各类企业单位都列入本次检查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暂不列入本次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单位设置会计岗位情况及相关会计人员持证情况:单位设置哪些会计岗位,在职会计人员是否按《会计法》的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等。
会计岗位具体包括下列岗位: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单位会计机构设置情况:单位是否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持证会计人员;未配备专职持证会计人员的,是否委托代理记账(“专职持证会计人员”是指持证会计人员已注册登记或调转到本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三、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10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从2010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第三阶段从201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整改落实阶段。
自查阶段:各企业对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及相关会计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核实,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余杭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自查表》,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上报各所辖区地税分局,由各地税分局集中上报区财政局会管科。
重点检查阶段:自查结束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单位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整改落实阶段:对重点检查中发现聘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上岗的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将按《会计法》第42条规定进行查处。
四、其他说明
(一)各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完整、如实地填写报表并及时上报,对于未如实、完整填写报表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报表的,将直接作为重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
(二)各地税分局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相关单位的检查工作,并对本辖区的单位进行辅导和督促,督促各单位认真进行自查和资料上报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联系电话:0574-8622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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