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试方式、考试时间
第九条 考试采取使用计算机答题方式。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1-20日为考生报名时间,每季度第三个月为全省统一考试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报名和考试时间,省财政厅及时公告。
第四章 考生须知
第十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知晓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外籍人士可持护照)和准考证入场,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可以携带、使用不带汉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所带提包、书籍和资料等须存放在指定地点,关闭通讯及电子工具。
(四)开考后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30分钟以后方可退场。
(五)考试过程中,出现机器或网络故障,应举手请考场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后果自负。
(六)不得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违反者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七)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将摄像头移至盲区、不得交头接耳、窥视他人屏幕,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不得借用他人计算器,不得抄录或复制考试内容,不得自带、使用软盘、优盘等存储设备,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退出考场和作弊处理。
(八)找人代考者,按作弊处理,责令替考者离开考场,假证件予以没收。
(九)以虚假资料骗取免考及违反考生须知有关规定的,取消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
(十)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教,扰乱考场秩序的,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
(十一)考试时,考生必须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答题,输入的身份证号必须与报名时一致。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须立即退场,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二)准考证号、考试日期、场次由计算机自动编排生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考点改变考试日期和考试场次。
(十三)考生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缺考者考试费一律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