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试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财政厅主管全省的考试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考点具体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二)组织考试命题、题库制作,制定合格成绩标准,核准考试成绩;
(三)确定考试方式、制定考试网络方案;
(四)确定、撤销考点;
(五)负责计算机考试系统省财政厅部分的运行管理,制作考点密钥;
(六)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培训考试管理人员;
(八)组织考试工作交流和考核;
(九)印制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拟设考点进行初审、考察,提出设置申请;
(二)对所属考点进行管理、检查、监督;
(三)审批考点考试计划;
(四)考试成绩通知单和电算化考试合格证审查、核准、验印;
(五)组织考务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六)检查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七)停考期间收缴、保管考点密钥;
(八)对考点管理人员变动进行管理和审查;
(九)落实省财政厅下达的考点处罚决定;
(十)确定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考试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考点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按财政部门要求建设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系统正常运行;
(三)组织考生报名;
(四)编制和上报考试计划;
(五)打印与发放准考证;
(六)组织实施考试,维护考风考纪,上报、下载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和合格证;
(七)收取、管理和缴存考试费用;
(八)填报各项报表资料;
(九)维护考试网络安全,对考试信息保密;
(十)组织考点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十一)及时上报考务、管理人员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