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下列事项:
1.监督考生将随身携带的所有物品,如背包、书籍、纸张、笔记、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和饮品等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2.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并对号入座。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向考生宣读《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第七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身份证照片和计算机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涉及试题答题的问题,不得进行解释或答复。
第九条 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对于考生的异常情况处理,应当详细记录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事件具体内容及处理结果;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纪事实,并附有关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维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