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会计专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06]1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财政 会计 继续教育 办法 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06]19号),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主管部门规划指导、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继续教育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总体指导。
(一)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三)组织编写、推荐适合我市特点和要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充教材或资料;
(四)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五)管理、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和督促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规范运作;
(六)组织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经备案的市属主管局(总公司)财务部门在市财政局领导下负责本区县、本部门(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区县、本部门(单位)的继续教育实施措施,组织开展本区县、部门(单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做好本区县、本部门(单位)所属企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审核、确认、记录工作;
(三)做好本区县、本部门(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建档及档案管理工作;
(四)协助市财政局做好会计人员初、中级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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